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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湖南的王女士与海口美兰某美社美容中心发生消费纠纷,前来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求助进行维权。在省消委会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美社美容中心退还王女士7000余元消费款项。医美等领域消费维权成效明显,得益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一系列广告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行风建设,聚焦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等与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领域,先后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医药问题广告专项治理、民生领域广告专项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医美商业营销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广告的打击力度,全系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489人次,排查经营主体4330家次,发布普法宣传标语15万余条次;查办相关案件80宗,罚没款超241万元;对违法行为实施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震慑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监管执法的成效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省消委会先后帮助多名消费者就医美消费纠纷依法维权,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推动维权工作取得实效,累计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2万元。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化和卫健、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对重大涉嫌违法线索依法执法、敢于亮剑,结合职能坚决纠治医美、医药等领域违法违规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投诉举报,或向省消委会等部门积极...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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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以信息公示为抓手,加快制度建设,创新监管举措,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力推动政策从“纸上”落到“地上”,将无形的信用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以实际行动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  一是量体裁衣,全面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乌海市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纵向归集条线信用信息,横向整合部门共享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记录在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画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需求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公示即监管”的原则,指导督促经营主体按期如实完成年报工作,引导商户诚信经营,助力企业信用提升。乌海市企业年报率近年来稳步提升,全市2023年度企业年报率达到94.78%,个体工商户年报率达到62.15%,农业合作社年报率达到99.16%,企业年报率位居全区盟市排名第二,为社会监督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是精雕细琢,优化信用修复服务。乌海市全面落实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信息抽查、个体工商户年报等六部配套规章,以及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修复、双随机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重点在“信用修复”上优化流程,开通信用修复“网上办”,实行“谁申请、谁受理、谁修复”探索“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模式,公布乌海市企...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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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最高法民申49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丹东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刘某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宁某明。一审第三人:丹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新。一审第三人:营口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杭某堂。一审第三人:戴某安,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一审第三人:魏某梅,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再审申请人丹东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行)及一审第三人丹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营口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戴某安、魏某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民终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某某公司的租赁合同有效,停止对案涉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事实与理由:(一)某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不变更丹...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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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景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4〕177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景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本案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医疗器械。2024年8月,本局接举报信,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全瑞康医疗器械”中销售的产品叶黄素老方子抑菌液产品,销售过程中有误导性宣传行为。该产品名称为叶黄素TM老方子TM抑菌液,卫生许可证号为赣卫消证字(2018)第B瑞金003号,实际为消毒类产品。该产品说明书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写有“金银花、珍珠粉、决明子、菊花、鱼腥草、雪茶、枸杞子、冰片、薄荷脑、醋酸氯已定、维生素B6、叶黄素等”【使用范围】为“抑菌、清洁”。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售卖案涉产品,标题写有“老花眼滴眼液缓眼解部疲劳叶黄素滴眼液视模力糊眼干涩”,详情页中有“眼睛疲劳”、“叶黄素明目液”、“滴一滴 清心明目”、“持久水润 缓解眼干”、“呵护你的眼睛”,并在页面中列举“近视眼、眼疲劳、眼干涩、眼流泪、红血丝”。当事人自述其网店经营由品牌方总部***有限公司负责,但代理合作协议中仅载明“辅导、培训及技术支持”。当事人原标题虽为乱序但可被正常消费者理解为缓解眼部疲劳...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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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金华豫祥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4〕81233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豫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8月04日03时21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富阳方向K281+130检查时发现金华豫祥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豫祥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捌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桐庐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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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32民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大型停车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经营者:周某,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北京德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钧,新疆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大型停车场上诉人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2023)新3227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大型停车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被上诉人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钧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大型停车场上诉请求:1.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7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大型停车场支付垫付工程款1,226,165.37元;2.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7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为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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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33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596038367Q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70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农科社区7号、8号、9号、10号、11号及英才楼的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圆明园西路2号院综合整治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2024年9月18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9号楼屋面周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的要求。2.7号楼西侧电缆线沿脚手架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 项的要求。3.资料室北侧二级配电箱内各分路无分路标记,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3.1条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3条技术标准,其中2条违反了强制性条文,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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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7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新疆成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某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6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于202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被上诉人郭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能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郭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向我公司送达一审开庭传票,程序违法。我公司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保障,未给与我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形下开庭审理案件。我公司的工商信息及联系电话系公开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第三方平台上均可查询,一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侵害了我公司的诉讼权利,致使我公司未能...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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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确定包头市等24个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这是继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后,包头市再次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  近年来,包头市聚焦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坚持普惠服务和重点服务并重,积极探索创新,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构建多层次服务体系。建成包头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中心、包头市知识产权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线下+线上”双模式推动公共服务发展。在内蒙古自治区率先将市场监管所设立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建成1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2家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备案网点、1家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1家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内蒙古自治区认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202个,已备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38家。  打通便利化服务流程。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商标业务包头受理窗口在包头市政务服务大厅挂牌,2024年6月,增设专利办理业务,形成知识产权业务综合受理窗口。截至目前,窗口受理商标注册申请352件,商标后续业务申请277件,办理商标质押5件,质押金额1.9亿元;受理商标业务缴费430件;办理专利质押、专利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专利缴费等业务17件,累计服务市场主体900余家,切实打通知识产权服务“最后一公里”。  提升精准性服务效能。聚焦包头市“3+5+N”重点产业体...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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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云0103民初17044号原告:威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某,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原告威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威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威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江      丽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佘雨婷书记员张琪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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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33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7718729415M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70500B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北侧圃场小区的中国农业科学院双榆树东里北圃场小区27、28、30号楼综合整治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24年9月1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施工现场未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的公示信息,经现场询问,你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70500B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处以2000.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0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法定代表人:王健处罚决定日期:202...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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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4〕执法45号3被处罚单位思荻(上海)展览展示服务中心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上海玉海棠科技园区)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马茂盛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HHCX77M8处罚事由思荻(上海)展览展示服务中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11日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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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津0113民初15930号原告:北京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魏某影。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勤,女。被告: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北京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北京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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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4〕执法47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磐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1436号 64 幢一层 G162 室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王道东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5748324988处罚事由上海磐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11日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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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鄂0105民初11103号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桥。被告:湖北某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某顺。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31元。审 判 员 张月琴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余艳艳书 记 员 祖文佳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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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市信用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近日,甘肃兰州市组织召开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培训会。  培训会细致解读了近年来国家、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制度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详细讲解了“双公示”信息抽查漏报瞒报核实工作,对省、市信用平台数据填报、“双公示”信息报送、高效办成信用修复和企业上市合法合规核查“一件事”系统操作等进行业务实操演示,相关县区、部门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信用创新经验进行深入交流。  兰州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组织此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培训会,将有力推动各级各部门全面掌握信用建设政策法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有效提升信用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应用等方面的能力,全面推动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创新局面、取得新进展、再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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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陕0104民初16083号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法定代表人:叶x,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襄汾县。被告:陕西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法定代表人:杜xx,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郑晓霞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 睿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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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年,我的父母结缘成家,没有奢华的彩礼,仅仅几床手工缝制的棉被,却承载着满满的幸福与希望。反观当下,部分家庭过分纠结于彩礼的厚重,实则偏离了婚姻的本质。孩子的幸福,才是我们最终的期盼……”在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所,一场名为“身边人讲身边事”的移风易俗主题宣讲正在进行。  后塔社区居民李大叔感慨地说:“现在时代真是变了,今年我儿子结婚,非要什么旅行结婚,一开始我是不同意的,后来经过我们村里移风易俗志愿服务队的劝导,我同意了儿子的想法,让他们自己去外地玩玩旅游结婚,然后在家中小范围办了婚礼的答谢宴,几桌家常菜,简单而不失庄重。以前,为了所谓的‘面子’,动辄几十桌的酒席,既耗财又耗力,现在大家都提倡移风易俗,比的是谁办的小而精,我也轻松了不少。”  “以前村里大操大办的陋习,让乡亲们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望城街道后塔社区干部吕淑云介绍道:“为此,我们成立了移风易俗先锋队,从婚丧嫁娶的筹备之初就主动介入,细致服务,通过耐心讲解、理性劝导,引导村民放弃高额彩礼、奢华庆典、恶俗婚闹等不良习俗,弘扬勤劳节俭、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对于积极响应号召、简约办理红白事的家庭给予道德积分鼓励,他们可以在美德积分超市里消耗积分兑换日常用品,现在,村里红白喜事简办、小杂琐事不办的多了,比阔气、讲排场的少了,成效还是很明显的。”  近年来,莱西市积极响应时代号召,不断深化精神文明建设,...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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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31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722615832G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70500B010违法事实:施工现场未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的公示信息,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你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已整改完成。你单位行为属于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70500B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20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法定代表人:井洪涛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7处罚公示期限:2025-02-07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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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贵州省邮储银行毕节市分行结合服务“三农”战略定位,通过“征信宣传+金融服务”双轮驱动,以信用村建设为抓手,结合征信宣传教育,将群众“信用记录”转换为“信贷资金”,持续拓宽群众融资渠道,赋能乡村全面振兴。  “叮咚!”随着一声短信提示音响起,威宁小海镇的烟叶种植大户张先生紧皱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良好的征信记录真能换来真金白银,这不我在邮储银行申请的8万元贷款这么快就到账了,真是太开心了。”  张先生在家乡种植烟叶5年,随着烟叶行情较好,他计划扩大种植规模,但是资金问题成了拦路虎。由于没有相应的抵押物及其他担保措施,张先生想贷款却被多家银行拒之门外。  邮储银行毕节市分行辖内威宁县支行在烟农贷款办理过程中了解情况后,立即上门调查,并对张先生进行评分评级。鉴于张先生信用良好,该行遂通过“线上信用户贷款”产品给张王先生授信8万元。  此举不仅解了张先生的燃眉之急,也节省了张先生的时间成本、“脚底成本”。顺利获得贷款后,张先生常告诫家人朋友要珍爱自己的信用记录,如果信用记录良好,还能在邮储银行进行贷款申请,连抵押物、担保都省了。  “线上信用户贷款”是邮储银行面向优质农户提供的纯信用线上个人经营性贷款。该产品精准对接农户融资需求,只要是邮储银行评定的信用户,便可通过手机银行申请贷款,有效解决了农户抵押担保难,经营规模小等融资难题。  为助力群众“信用”变“用信”,提升群众金融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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