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税务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守信激励为主导,在完善巩固已有应用场景的基础上,针对经营主体建立“信用+纳税服务”应用场景,切实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加大对守信主体激励力度和范围,营造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强化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信易+税务”应用场景,为58户连续3年A级纳税人提供专属VIP服务,同比上年度增加25户,连续3年A级纳税人增幅达75%。对满足相关条件的40户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引导遵从和提升税费治理能力中的作用。 拓展守信激励服务。为连续3年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定制专属服务产品,成立税收政策专项辅导小组,提供个性化税收宣传,第一时间推送税收政策及热点问题。定制专属信用名片,享受办税绿色通道专属服务,纳税人无需叫号,无需预约,即来即办,对有上门服务需求的提供上门服务。 深化“银税互动”机制。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积极解决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依托金三系统内登记信息、信用等级、违法记录等企业信息数据,对企业进行初步筛查,靶向对接、精准推送,第一时间将诚信纳税的红利送到纳税人手中。成立专项服务团队,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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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78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市金东区万豪山庄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8日,金华市、区两级农业部门对当事人鱼塘内的一批鲫鱼、草鱼进行了抽检。检测报告显示该被抽检的鲫鱼和草鱼在地西泮检测项目中,检测结果为1.4ug/kg、5.95ug/kg,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要求(地西泮不得检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贰拾元整(¥720.00);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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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陕05民终2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59号楼-1至3层101一层02。法定代表人:任一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栓超,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倩倩,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蕊娟,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军,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玖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栓超,被上诉人李倩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蕊娟、张少军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玖富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为驳回李倩倩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案由适用错误,案涉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案由进而错误认定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有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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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3)沪0112执160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686弄3号207室.法定代表人:沈慧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泉路1101弄37号一层。经营者:孙美淑。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被告孙美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2民初383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经营者:被告孙美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698,316.48元;二、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经营者:被告孙美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9,548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11.35元,由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经营者:被告孙美淑)负担。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已于2023年6月28日注销。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有明确的被执行人。本案在受理案件之前被执行人已注销,故本案没有明确的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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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鸡市涉农信用融资服务平台运行启动仪式举行。该平台的运行,将为宝鸡市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添砖加瓦”,也为推进全国信用示范市创建探索出了新的工作机制和实践场景。 该平台运行后,企业可以一站式实景便捷了解金融机构的融资政策和现有产品,查询政府部门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和市场化数据,有利于融资平台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实现多方共赢发展,为宝鸡市下一步持续推进各县区窗口下沉提供经验。 据了解,为弥补宝鸡市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中涉农信用信息服务功能缺失短板,9月份,宝鸡市完成了涉农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的建设目标。经过几个月的试运行,该平台各项功能应用稳定。 目前,该平台共收录10766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采集信息7.6万条,实现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覆盖,为助力乡村振兴增添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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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114民初6606号原告:杭州哈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22号6层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4MA2KL8P399。法定代表人:王毛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红普路788号创智绿谷发展中心地下一层商业街绿谷久街[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7C4R2U46。法定代表人:毛必强。原告杭州哈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雷公司)与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毛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于2023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0093元(从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及滞纳金796元(从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以10093为基数按LPR的三倍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5日,毛记公司因物业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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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桂0330民初3289号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16号区“七彩花园”9幢24单元6、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L7MT248(1-1)。法定代表人:蒋靖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芬,该公司经理助理。被告:谭芳云,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现住广西平乐县同乐新区同兴城3栋1层11、12号铺面。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智、黄芬及被告谭芳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共5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6,38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6,380元的30%(即1,914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费用共计8,294元;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依约为【同兴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为小区业主却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违法违约。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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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公南(苏)行罚决字[2023]0323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卓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栋梁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苏孟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1日,浙江卓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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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浔市监处罚〔2023〕103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市南浔区南浔安康康复医院执法部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上海钧康医用设备有限公司购入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2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4日,有效期为2年),价格共计45.02元,截至2023年10月27日被我局查获时,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均已过期,且仍在使用,除被我局扣押的1袋“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以外,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存货。因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系作为心电监护仪的配件使用,不单独使用及单独计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记录,故无法查清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在过期后的使用数量及货值金额。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0日委托“超彩图文”制作涉案户外医疗广告1块,对其所经营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广告制作费用为100元。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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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粤0111民初26281号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882号1131房。法定代表人:何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昌,广东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瓜山105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韩恩苟。被告:韩恩苟,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恩农公司)、韩恩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恩农公司、韩恩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恩农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8171.4元及利息(利息以28171.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0日为2958元);2.判令被告韩恩苟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恩农公司、韩恩苟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7日,被告恩农公司与原告签订《饲料原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恩农公司向原告采购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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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都市圈企业信用共育基地在沈阳正式成立。该基地设在沈阳市信用协会,由沈阳都市圈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指导,标志着沈阳都市圈信用一体化建设正式迈入信用共育联盟发展新阶段。 据了解,沈阳都市圈企业信用共育基地以公益性培育和提升企业声誉为宗旨,“一站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信用服务和专业化、标准化的市场信用服务,创新打造“四大板块”:一是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基地将有效引入试点金融机构、地方担保机构、金融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为基地企业提供高精准、高便利的融资对接服务活动,同时还将为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培育服务。二是质量品牌信用服务。基地作为沈阳都市圈内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的核心交流互动中枢,将企业按照行业、规模等合理分类管理,帮助企业精准掌握质量信用、品牌信用的最新动态及政策信息,助力质量和品牌信用的获得和提升。三是信用等级评价服务。基地将充分引流高校院所、信用服务机构等智库支撑,在纳税信用、海关信用、环保信用、科技信用等重点领域信用等级评价中,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信用等级评价指导和培训,科学有效挖掘企业信用价值。四是企业声誉提升服务。基地将成为沈阳都市圈企业ESG服务与发布的权威管理组织,并通过提供企业信用体检、公益信用咨询、企业信用课堂、指导信用修复、ESG培育讲堂、诚信企业交流等系列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全面提升声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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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亳州市政府新闻办在市行政会务中心举行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 归集信用信息610多万条 近年来,亳州市以信息归集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抓手、以奖惩联动为核心、以信用惠民为理念,持续推进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生福祉。 依托“城市大脑”,亳州市推行“双公示”信息“日监测、周反馈、月调度、季通报”工作机制,在常态化归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同时,将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信息,以及水、电、气等特定信用信息纳入归集范围。 1~10月份,亳州市信用平台累计归集信用信息611.7万条,其中“双公示”信息160万条、行政强制等5类行政行为信息0.9万条,水、电、气等特定信用信息98.2万条。建成了“一网三库一平台”,即“信用亳州网站”“企业法人库”“个人信用信息库”“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库”“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管理与填报、联合奖惩、异议处理、专题分析等多种应用,并与省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发放“纯信用”贷款超720亿元 亳州市不断优化信用环境,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全面推行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在政务服务平台增设信用报告事项,截至目前,亳州市已累计查询获取企业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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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青2801民初3279号原告:青海奇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泰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A85J83。法定代表人:李志龙,总经理,身份证号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海,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格尔木银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拉陵高里河下游东侧青海鸿丰伟业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BJD5M09A。法定代表人:赵福友,董事长,身份证号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晓虎,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格尔木银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柞水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XXX。原告青海奇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银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晓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海奇耀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4697.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分别于2021年8月8日、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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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辽宁省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诚信机构的行业引领、典型示范和品牌带动效应,沈阳市大数据局会同市人社局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评定范围为依法成立连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满三年,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未了结的经济法律纠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定内容从基本条件、服务规范、内部规范、信用状况、服务业绩、社会责任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方式采取自愿申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征信评估和公示等五个环节。 对省级A级、AA级机构的评定,综合考虑机构评审评分、信用评分、投诉举报案件记录等因素,其中信用评分由市信用中心依托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出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对于评审分数靠前、市信用平台给出信用评价A级及以上且近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服务机构推荐申报省AAA级机构;对评审分数70分以上且市信用平台给出信用评价A级及以上的机构评为省AA级机构;对评审分数60分以上且市信用平台给出信用评价B级及以上服务机构评为省A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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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运政罚〔2023〕1552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高峰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1-2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7日09时4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门口检查时发现高*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肆元壹角叁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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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好,很方便!”内蒙古绿菱气体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郝金龙竖起了大拇指,“高效、便捷、贴心的政策指导和帮办服务,给我们企业帮了大忙。” 让郝金龙连连称赞的正是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局今年推行的“信用+绿色帮办”服务。 内蒙古绿菱气体有限公司是一家特种气体化工公司,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需要在多个部门跑动问政策、流程和审批环节,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局了解到该企业投资金额较大、带动就业人员较多、企业信用等级较高,随即为企业启动了绿色通道服务,组织9家相关部门通过线上与企业高管对话、线下有企业代表现场提需求、多部门现场直接对话解答疑问的方式,帮助企业解答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一些问题,现场提醒办理全流程手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会后还为企业量身编制了《全流程手续申报计划书》,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我们得知绿菱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需要帮办,在查询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后,就开通了绿色通道,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为企业制定了事项清单,企业按照事项清单准备材料就行,剩下的由我们帮办,中途遇到问题可以随时联系各个部门的专人,都会第一时间解答,这样让企业降低了办事成本。”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局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负责人于锦川介绍。 今年,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局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探索开展“信用+绿色帮办”相关工作,大力营造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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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号楼12层1204室。法定代表人:王方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汾溪路150号2栋1001室。法定代表人:王积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祥。原审第三人:广州阔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93号C201-1房。法定代表人:景智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析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盾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阔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1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博睿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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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卫职罚〔2023〕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金德荣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1-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卫职罚〔2023〕6号 案件名称: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金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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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指导下,太湖街道与无锡太湖新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日前签订裕昌丝厂老公房历史建筑的保护告知书和承诺书。这是无锡市签订的首份历史建筑承诺告知书,意味着历史建筑承诺告知制度开始实施。 裕昌丝厂老公房位于无锡经开区周新历史风貌区,由无锡巨商周舜卿建于1904年,是无锡清末民族工商业工业附属建筑的典型代表。裕昌丝厂老公房的告知书和承诺书上写有历史建筑的名称、编号、地址等基本信息,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历史建筑保护、转让、出租和修缮装修等方面的要求。告知书还附带了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图则和测绘图纸,这是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风貌处负责人介绍,签订历史建筑告知书和承诺书,就是要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合理保护和活化利用历史建筑。“无锡市区已公布的历史建筑有236处。无锡明确鼓励和支持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等特色经营活动,但任何改变历史建筑外观或内部结构的活动都需要严格报批,以维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该负责人说。 “我们希望将周新里打造成兼具江南文化和现代气息,集文旅、夜经济特色于一体的开放式活力商业街区。”无锡太湖新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部经理熊欢欢说,未来计划对裕昌丝厂老公房进行保护性修缮,结合文创、演艺等功能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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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盛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超重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4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盛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黄汝健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城管局(杭州市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1-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案件名称:杭州盛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超重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盛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杭州盛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货车于2023年05月23日14:45:36时以及车牌号为浙A*****的货车于2023年05月23日20:22:47时,在未取得市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超重通过钱塘区限载49T的江东大桥(江东往下沙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属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银行杭州市区营业网点 、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维码。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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