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嘉兴市聚焦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制定并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八项举措,让各类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打造“浙里最‘嘉’”营商环境。 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嘉善县司法局通过盘活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所资源,在全省首创营商环境律政联合体,打造“律所+招商”新模式,实现律师行业优势与服务型政府优势叠加放大。像嘉善营商律政联合体祥符荡分中心,今年以来已经与处置知识产权案件10多件,组织涉企知识产权讲座6场,开展知识产权“云体检”200多次。 嘉善还针对具有紧急公证办理需求的群众和企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确保服务质量和公平性的前提下,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努力延伸公证服务触角。西塘镇这家企业急需为出国的40名员工办理急需办理“无犯罪记录”“学籍”和“工作证明”三项公证。得到消息后,嘉善县公证处主动到企业为这些员工办理了相关公证。 在助企便民,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嘉兴市各地还从实际需要出发,采取措施护航企业健康发展。桐乡市成立“出海”法律服务团,提供涵盖、风险评估、纠纷调处等“全流程服务”,全力保障企业外经外贸活动。截至目前,已累计为企业提供加工贸易、涉外劳工等方面法律咨询200多次,成功指导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全球首家通过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的新能源锂电材料企业。 问需于企、问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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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房地产企业减轻负担,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济协会大幅度降低了我们这些会员单位的会费,以往我们每年需要交1万元会费,今年只交了3000元。”云南优居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济协会减免会员企业收费项目,是昆明市民政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昆明市民政局坚决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作用,切实为企业减负、促进企业发展,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减轻企业负担 引导协会减免会费等收费项目 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济协会目前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员单位60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会员单位105家。按照协会此前确定的会费标准,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0万元会费,监事长及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5万元会费,监事、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万元会费,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每年缴纳1万元会费。 “这几年涉房地产行业的相关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实际困难。在市民政局等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召开了协会会长工作会议,决定主动降低会员会费,今年收费标准按照副会长单位八折,其他级别会员单位三折优惠收取,对20余家比较困难的微小企业会员,我们则完全免除了会费。与2022年相比,2023年我们收取的会费降幅达到153万元。”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济协会负责人介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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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谢谢……想着这两万块钱找不到,我一夜都没睡着。没想到,一大早你们就给我打电话了。”9月7日早上,拿着失而复得的两万元现金,市民周先生拉着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股工作人员的手,连连道谢,舍不得松开。 原来,当日早上,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股工作人员打扫卫生时,发现沙发上有一个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装着厚厚的两摞现金。该工作人员询问了一圈儿也没有找到失主。最后,该局工作人员通过查看监控、工作记录,确定丢失现金的是昨日来办事的市民周先生。 一直以来,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大干部职工坚持“党建领航、政务领跑、服务领先”的理念,做好文明形象的“引导员”、为民服务的“宣传员”,彰显了不忘初心、为民解忧的服务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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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获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3年6月~12月开展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截至8月底,累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770余户,取得阶段性成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各类信用高风险企业,强化部门协作,重点排查3万余件严重违法失信案件线索。在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紧盯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集中查处一批严重违法失信案件,提升信用监管威慑力,净化了市场环境。 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作为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严格监管。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措施落实落地。 在市场监管总局门户网站开设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专栏,集中宣传各地专项行动进展,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典型经验等,积极营造打击和遏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截至8月底,市场监管总局累计公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经营主体70余户,各地集中曝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40余件,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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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午,六安惠民公交公司驾驶员王文明师傅在乘客下车后开始打扫卫生,随后捡到一个装有一部手机和两万元现金的小包。半小时后,失物就回归到失主手上,可谓拾金不昧“极速版”。 9月4日上午8时40分许,六安惠民公交公司驾驶员王文明师傅驾驶328路公交车从裕安区独山镇出发,前往六安汽车客运西站,在到站、乘客全部下车后,王文明师傅像日常一样开始打扫卫生,“我们到站大概在10点10分到10点15分左右,车子停好后就开始打扫卫生。这时候,在车后面靠窗户边上有个包,被窗帘遮挡一半,我就拿出来,交到我们惠民公交公司在西站的办公室。”“当时我和值班队长一起拿去的,也有其他人在看,打开是一部手机和两万块钱现金,然后我就回来吃饭了。等一会我听孙队长讲失主联系上了,东西已还给失主了。” 大皖新闻记者随后联系上失主王先生,他回复记者说:“包拿到了,手机和两万块钱现金。我们是外出办事。驾驶员还是不错的,感谢他们!” “我们惠民公交的驾驶员的素质都是不错的,捡到东西都会上交的,路上救火,好人好事啦,都经常会去做的,也是我们公司鼓励我们去做的,我们也觉得是应该做的。”王文明师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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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下午,市民刘同学带着一面写有“开车稳健素质好 拾金不昧品德高”锦旗,来到长沙公交运营有限公司二业务部4车队汽车西站调度室,感谢28路驾驶员刘德凡的拾金不昧之举。 22日上午9时许,家住长沙西二环附近的刘同学,揣着暑期在开福区某写字楼打工赚的5000多元工资,搭乘28路公交车回家,因携带的行李较多,加之心情高兴,下车时不慎将手提包遗漏在公交车上,回到家才发现。包里不仅有刚发的工资5000多元钱,还有手提电脑一台,多张银行卡证件等物品。 万分焦急的刘同学拨通了长沙公交服务热线,联系上28路公交车队时,他哽咽着向车队求助。车队陈队长告诉他,他遗失的物品在几分钟前刚被驾驶员刘德凡捡到并交至车队,因包内没有联系方式,车队正愁找不到失主。 下午5时许,刘同学来到西站调度室,领回了自己的失物。他告诉陈队长,自己在西南科技大学读研究生,趁着暑假假期打工锻炼一下自己,但没想到一天时间遇惊吓又遇惊喜。“想想自己每天早出晚归一个多月辛苦赚来的钱没了,当时心里特别难过,真心感谢驾驶员师傅。”刘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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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申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43号。法定代表人:邓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银仓,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2-16、18-31层。法定代表人:卢东亮,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东涉村。负责人:连金定,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湖北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银仓、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及一审被告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巩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民终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隆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李银仓转让采矿权系代理中铝公司的行为。1.二审判决认定“中铝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陈述,2007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对铝土资源进行整合,中铝公司对整合前的矿山投资人保留了施工权或指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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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将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 记者了解到,《通知》明确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通知》提出,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立即推动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 要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抓紧制定相关信息归集标准。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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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建罚决字〔2022〕0008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柳志伟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2-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罚字〔2022〕8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柳志伟(身份证号码:3***************1)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中兴***287号五楼现查明,2022年4月6日,由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绍兴市镜湖新区高铁站前C地块商务用房开发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亡1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被处罚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存在未实际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发挥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调作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具体有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议暂扣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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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建罚决字〔2022〕0007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连英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2-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罚字〔2022〕7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L法定代表人:朱连英地址: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71号1幢二楼A区204室、B区203室经查明,2022年7月15日,由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余杭塘路西北口杭政领储出〔2021〕39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亡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复查认定,被处罚人存在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无安全考核证书的情形。具体有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报告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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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建罚决字〔2023〕0000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陈兵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罚字〔2022〕70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陈兵(身份证号码:3***************3)地址:宁波市******666号和***广场***22-1现查明,2021年6月22日,由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专业承包施工的宁波市鄞州区***和***交叉口(***安置房C1-4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亡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事故发生前的施工阶段和事故发生时均未到场履职管理、未做到每天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查。具体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作出处理的报告》(包含相关附件材料)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2〕70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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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决字〔2022〕第10002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丽水市卓越通讯器材店执法部门:【浙江省】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丽水市卓越通讯器材店于2022年10月19日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实施了对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财物(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6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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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决字〔2022〕第10001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良平执法部门:【浙江省】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Q,法定代表人:周良平,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通达路45号)。2022年10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对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2号宁波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2号教育楼5楼机房二实施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擅自设置3台手机信号屏蔽器(设备名称:手机信号屏蔽器,品牌:创兆,型号:CM-808S,数量:1台;设备名称:手机信号屏蔽器,品牌:不详,型号:不详,数量:2台),占用了公众移动通信频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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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内容作业(涉外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省农(渔政)罚决字〔 2021 〕08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徐小友执法部门:【浙江省】省农业农村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15时10分在东经123度06分、北纬30度46分(浙江海域)漂流作业时,被正在该海域巡航的我执法船中国渔政33001号船现场查获。经执法人员登临该船检查,确认该船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等相关证书齐全,该船船长34.29米,船上船员10人,船上携带有双拖网网具一顶,于2022年11月18日至19日在189-3小区(浙江海域)生产作业,作业场所与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场所C1渔区不相符。执法人员报请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船长徐小友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至19日在189渔区3小区(浙江海域)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从事拖网作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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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决字〔2022〕第10010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越城区海虹舫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陆平执法部门:【浙江省】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海虹舫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197号实施了对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裁量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财物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设备名称:对讲机,型号:TG-500)6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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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04 民初 96 号原告:卞家喜,男,1978 年 12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西段)5-1 号楼。法定代表人:许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祯,抚顺市顺城区旭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小城子村。法定代表人:梁玉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该公司员工。原告卞家喜与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远达公司)、第三人沈阳天北鸿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北鸿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家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被告远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钢、张祯,第三人天北鸿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卞家喜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建筑工程款 35085430 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 年 4 月 16 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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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陕 05 民终 1839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 城县。法定代表人:党文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侠,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定代表人:陈康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兵,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1)陕 0523 民初 175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陆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玲侠,被上诉人陕建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陆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为:1、被上诉人陕建四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水费 5385.3元、电费 266884.83 元,共计 272270.13 元;2、陕建四公司向其支付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其向业主的赔偿金共计 181550 元; 3、陕建四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给业主维修导致其垫付的维修花费共计 194000 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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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湘 0281 民初 3925 号原告:冯建强,男,1964 年 7 月 28 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韬,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建军,男,1965 年 6 月 12 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冯建强与被告张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坚独任审判,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建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建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轻质隔墙工程款 67000 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5954 元(按照年利率 15.4%的标准从 2019 年 12 月 25 日起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24 日,被告已付 5000 元)。事实与理由:2018 年 8 月 21 日,原、被告签订《轻质隔墙板安装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位于原醴陵市黄沙洲鞭炮厂内(现已注销)。2018 年 11 月 19 日,被告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 10000 元工程款。2018 年年底,工程建设完毕,但被告迟迟不愿结算支付款项。2019 年 6 月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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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新 21 民终 372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吐鲁番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九区车师中路 81 号汇金壹号C1-105 号。法定代表人:包海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东,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兵,男,1969 年 5 月 10 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玲,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托克逊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友好路广厦综合楼三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王松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军,男,1970 年 10 月 05 日出生, 职务:该公司员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上诉人吐鲁番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兵、原审被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22)新 2101 民初 75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2 年 8 月 2 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东、被上诉人李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玲、原审被告建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军到庭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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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3)湘 0821 行审 1 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夏晓斌,局长。委托代理人覃军,男,1973 年 12 月 1 日出生,土家族, 系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慈利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治军,男,1979 年 12 月 20 日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慈利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江垭国有林场。经营者寇宣明,男,1967 年 6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林场一工区。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自然资罚字〔2022〕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垭镇国有林场一工区的土地修建宠物饲料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 处,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自然资罚字〔2022〕16 号)送达被执行人,并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15日内拆除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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