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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苏05民终9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军,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季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某公司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3)苏0507民初9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某公司仅需向季某支付工程款46509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季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公司与季某就审计业务费支出已经进行结算且季某也已经签字确认,一审法院以双方未最终结算为由不支持某公司扣除该部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某公司与季某就劳务税费等成本由季某承担已经进行明确约定,故而对于案涉工程中产生的劳务税费等成本支出均应由季某承担,某公司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三、某公司无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更无拖延支付款项的恶意,某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季某未与某公司对账结算,且经多次催告仍未与某公司结算并提交请款手续,导致某公司无法...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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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园区企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深化纳税信用等级运用,强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针对辖区内产业园区企业,加大“银税互动”推广力度,释放“银税互动”效能,帮助园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减少融资成本、缓解资金难题。  以“修”促“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黔东南州税务局聚焦园区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实施园区企业信用培育计划,开展上门辅导与跟踪服务,持续推动园区企业纳税信用提档升级。  “原本我们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因未按期缴纳稽查补税款记录等失信行为,导致降到D级,在信用贷款、发票申领、竞争谈判等经营活动中十分受限。”凯里经济开发区宏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苦恼道。  据悉,该公司今年因资金短缺,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信用等级为D级,银行系统冻结贷款额度,企业融资困难,面临资金链断裂问题。黔东南州高新区税务局在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刻核实企业税费申报缴纳信息,确定企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辅导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最终该企业信用等级修复至B级,有效解决企业信用贷款难题。  以“信”换“贷”  黔东南州税务局与投促局、工商联、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银行等部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多方联动,充分发挥集成优势,掌握企业需求,主动排忧解难,让园区企业享受纳税信用红利。  丹寨县税务局以“税费服务聚力园区 赋能企业健康发展”为主题,联合...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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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恒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西市监处罚〔2024〕47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恒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0-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0日接到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举报,关于杭州恒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其二级域名网页,使用举报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及注册商标,企业介绍,以举报人名义进行宣传吸引客户等业务活动,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杭州恒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杭州恒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员工刘某(已离职)于2021年12月把涉案网站内相关关键词做了替换,使用了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及注册商标,企业介绍建立侵权网站,但网站内设计师、图片均是杭州恒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内容。杭州恒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营主管表示搜索多个关键词比如“临安圣都装饰公司官网”、“萧山圣都装饰有限公司官网”、“富阳圣都装饰公司官网”等搜索就是“圣都装饰装修公司官网”域名:“sdzshz.hzhc.net”。关于此域名,当事人表示是运营人员擅自在公司未批准,未知...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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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民申3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麓,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终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终284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税费应按总工程款的14.33%扣除,本案与该案均系税费争议,系同一法律关系、由同一法院审理,却被驳回诉讼请求,存在同案不同判。原一审法院根据王某某认可的14.33%税率扣除案涉税费,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在查明我公司以案涉数份合同总价款4,770,000元为基数代缴税费的情形下,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完税证明》载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和备注栏”的工程名称与案涉合同载明的工程名称一致,发票金额“价税...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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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探索形成‘一套机制’‘两大产品’‘三项服务’‘四项规范’的‘1234’工作模式,实现工信口径‘白名单’企业贷款获得率100%、期限匹配和金额匹配满意率100%、有效信贷需求的信贷‘白户’首贷率100%、企业到期贷款还本付息及时率100%四个100%。”日前,江西省吉安市政府办(金融办)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我市全面推进园区信用建设,促进社会信用意识、企业管理效能、金融服务质效、地方营商环境有效提升。  截至目前,全市有26家企业获评首批“江西省信用管理建设示范企业”,获评数占比超过六成,实现各县(市、区)全覆盖。  市政府先后出台《吉安市工业园区信用建设实施方案》《吉安市企业收支流水大数据征信平台应用试点管理办法》等,明确市政府办(金融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双牵头”工作机制,并纳入全市“十大攻坚战”和高质量发展考评。同时,建立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为工作推进提供制度保障。设立“园区信用之家”,搭建线上交流平台,建立周通报、月调度、不定期调研和督办、约谈工作机制,促进问题及时解决、工作有效推进。  针对企业抵质押物不足、担保额度受限的问题,积极对接“企业收支流水大数据征信平台”,创新开发了“收支流水云贷”“增信流水贷”“流水贷”等线上产品,实现全省各类流水贷产品首单均在吉安落地。截至6月底,我市金融机构利用企业收支流水平台共发放企业贷款7974笔,金额196.55亿元。  ...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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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个当事人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56-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闫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0-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在市招标造价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长生路与孝女路交叉口东60米长生路9号)实施了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陆万玖仟陆佰玖拾元整(¥3,569,69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 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 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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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西安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4〕26号附件下载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4〕26号.wps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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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欣成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4〕7574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欣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0-0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0日12时12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610(白章线)新安江、大洋方向K8+90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欣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欣成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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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6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棋丹,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某,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某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源公司)及原审被告林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2民初12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我公司不向某资源公司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某资源公司利用其自身作为国企的经营优势以及与我公司之间的紧密合作关系分别向新疆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九鼎市场支行及中信银行共计套取了贷款...
发布时间: 2024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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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王某某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烟处[2024]第64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乡市屠甸芳铠副食品店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王某某送达了杭烟处告[2024]第64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王某某超限量邮寄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鉴于王某某的违法情形,其超限量邮寄卷烟的价值为31669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超限量邮寄卷烟价值25%-35%的罚款。另王某某在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被桐乡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王某某超限量邮寄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处以邮寄卷烟价值31669元35%的罚款...
发布时间: 2024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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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淮安市数据局、市人社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淮安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实施方案》,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领域持续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助力智慧城市建设。近年来,淮安市着力构建高效便捷的社保卡服务体系,实现服务群众“走心”更“暖心”。  完善社保卡发行体系,实现社保卡申领、挂失、补办等各项业务线上线下均可办理。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已制发社保卡565.3万张,累计签发电子社保卡348.74万张。社保卡合作银行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14家银行,建成快速制卡网点507个,覆盖全市各镇、街道,真正实现社保卡业务“家门口”办理。  整合资源、精简步骤,推动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平台融合、共享,让就医结算更便捷。目前,全市已有673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社保卡就医结算,1802家定点药房支持社保卡刷卡购药,就业、失业补贴及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发放至个人社保卡账户,社保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功能更完善。  建立统一服务平台,整合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资源,实现“一站式”服务。推进社保卡在公共交通中的使用,市民持第三代社保卡可乘坐本地及全国336个互联互通城市的公交和地铁等交通工具,在苏锡常、宁镇扬、通泰盐、徐淮连宿四大片区交通出行享受同城待遇、乘车折扣优惠。与旅游景区合作,将社保卡作为电子门票使用,在周恩来纪念馆...
发布时间: 2024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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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粤01民终22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某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光裕,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辉,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静,广东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晋成,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1民初10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辉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某某公司向李某辉返还面积差房价款76978元〔其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58081元,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按双倍支付18897元〕;2.某某公司向李某辉支付面积差房价款利息(以5808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止清偿之日止);3.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原审法院判决如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李某辉返还面积差异款7697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8081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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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榭楼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建卫公罚〔2024〕5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榭楼足浴店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2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建卫公罚〔2024〕53号案件名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榭楼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被处罚人名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榭楼足浴店经营者名称:吴某主要违法事实: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榭楼足浴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900.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建德支行(户名:建德市财政局财政专户):384*****4802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建德市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9月27日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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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冀0183民初3196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住所地:晋州市。负责人:王某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与被告王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3年11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金额73171.64元(含本金48380.62元、利息5667.21元、费用19123.81元),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继续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7月20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同意遵守《领用合约》等各项规则的规定,该《领用合约》对信用卡申领、使用、利息及...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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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坚持改革创新,从群众视角出发,全面部署农机“一件事”,切实解决农民办理农机牌证、购机补贴等业务多次往返费时费力、手续繁琐等问题。  在完善农机管理链条、优化办事流程、共享监理数据等方面持续创新举措、提升效能。根据前期调研情况,推动农机注册登记、购机补贴申报等关联性强的5项业务集成为农机“一件事”。制定印发《烟台市高效办成农机“一件事”实施方案》,制定配套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图、申请表,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多措并举,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通过推行农机“一件事”,一方面优化了农机上牌流程,另一方面精简了申报材料,切实提高了办事服务能力,在提升广大农民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的同时,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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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工作量大面广,尤其是一些结构性指标统计难、评价难。启用公务员智能管理系统后,指标数据一目了然,可以更有针对性提出优化指导意见。”近日,浙江台州市委组织部公务员处副处长项新介绍,今年以来,台州市建立启用集信息维护、信息查询、数据统计和业务办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务员智能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公务员管理业务办理一网通办、公务员质量数据一屏掌握,以数字化建设为公务员管理工作提质增效。  建立市县两级公务员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分队伍结构、录用培养、严管厚爱、固本强基、创优争先5大板块,对公务员年龄学历、专业化建设、职级职数、考录、调转任、考核、培训等涉及的30余项指标数据进行梳理录入,并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赋分,分别赋红、黄、蓝三色码提醒。  对公务员管理经办业务进行整合集成、流程再造,打造业务经办、信息库、职级职数管理、工资管理4大模块,并自动对模块中的数据抓取展示,实时统计监测。工作人员线上办理完毕后,即可实现自动更新。  通过对指标量化赋分,系统自动分析评价各单位公务员管理工作质量,对未达标、待提升项目进行弹窗提醒,形成问题清单,指导相关单位针对性完善相关工作,并作为单位考核重要评价依据。目前,系统已采集生成全市1200余家单位近3万条公务员管理信息数据,反馈整改数据2200余条。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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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渝05民终7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盛途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舟济路38号19-2-1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BWJK5N4A。法定代表人:李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冬梅,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尚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桃源一路11号办公楼库房第三层8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4859623J。法定代表人:龚先芬,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豪,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夙梦,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盛途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途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尚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途汽车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8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海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盛途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冬梅,被上诉人尚途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豪、陈夙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途行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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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淳安千岛湖果意浓生鲜超市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淳市监处罚〔2024〕32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淳安千岛湖果意浓生鲜超市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余某某执法部门: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07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青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5.4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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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促进地籍数据共享应用,更好地支撑确权登记、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力争5年全区实现地籍“一张图”全覆盖。  广西明确,全区要全面落实“一码关联”管地,并利用5年时间,建立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建成较为完整的地籍数据库,实现对地籍数据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和管理,推动地籍数据实现常态化更新应用,逐步构建全域覆盖、要素齐全的地籍“一张图”,全面夯实广西产权底板。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地籍调查技术标准和要求,以不动产单元为地籍调查基本作业单位,推进“多测合一”成果运用,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标识码,规范开展地籍调查,建立全流程地籍调查工作机制,推动地籍调查与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各环节业务融合,实现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求,要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贯穿土地、定着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一码关联”。整合优化地籍调查事项,加强各环节调查作业协同,做好与“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衔接,规范开展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避免重复调查和测绘,降低办事成本。严格审核地籍调查成果,从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等方面把关,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保障地籍调查成果质量。  据悉,自治区已将南宁市作为自然...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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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4〕1572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肖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06日13时34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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