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促进地籍数据共享应用,更好地支撑确权登记、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力争5年全区实现地籍“一张图”全覆盖。 广西明确,全区要全面落实“一码关联”管地,并利用5年时间,建立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建成较为完整的地籍数据库,实现对地籍数据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和管理,推动地籍数据实现常态化更新应用,逐步构建全域覆盖、要素齐全的地籍“一张图”,全面夯实广西产权底板。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地籍调查技术标准和要求,以不动产单元为地籍调查基本作业单位,推进“多测合一”成果运用,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标识码,规范开展地籍调查,建立全流程地籍调查工作机制,推动地籍调查与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各环节业务融合,实现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求,要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贯穿土地、定着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一码关联”。整合优化地籍调查事项,加强各环节调查作业协同,做好与“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衔接,规范开展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避免重复调查和测绘,降低办事成本。严格审核地籍调查成果,从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等方面把关,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保障地籍调查成果质量。 据悉,自治区已将南宁市作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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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4〕1572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肖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06日13时34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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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1四川青江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18002109509449刘锐 雅应急罚〔2024〕执二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四川青江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喷涂车间静电喷涂干式除尘器未设置压差报警、锁气卸灰装置以及未设置控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罚款对四川青江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4.52024/09/092024/09/252025/09/09雅安市应急管理局11511600731624837T雅安市应急管理局1151160073162483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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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吉07民终1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XX年X月5日生,汉族,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卢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李某某、黑龙江省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4)吉070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被上诉人崔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某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0702民初3133号判决。(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崔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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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危险化学品安全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4〕执法28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蓝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功路 800 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彬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7M6UD07A8处罚事由上海蓝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9违反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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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傅,太谢谢你了,我还以为包找不回来了,你真是个大好人!”乘客王女士激动地连连道谢。近日,王女士和家人在乘坐山东黄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鲁AF37852出租车时不慎将装有2万元现金和若干卡证的提包落在车后座上。在驾驶员李园园的帮助下,王女士成功找回失物。 9月14日下午1点左右,市民王女士在二环东路和华龙路交叉口附近乘坐李园园驾驶的鲁AF37852出租车前往趵突泉北路,下车时不慎将提包落在车上。 乘客下车后,李园园将车开到充电站,下车休息锁车门时发现后排座位上有一个提包,里面有厚厚的一沓现金。她意识到,应该是刚才下车的女乘客遗失的,立即给公司打电话报备情况,正巧此时乘客通过派出所也联系到了公司。 李园园与失主王女士取得联系后,第一时间将提包送回。看到失而复得的2万元现金,王女士要给现金表示感谢,被李园园婉拒。为表达感激之情,王女士记住了出租车的车牌号和所属公司,遂通过12345热线转办继续表达感谢。 “丢了这么多钱,失主一定很着急,我当时第一反应就是要把钱保管好,送回乘客手里。”回忆起出租车上捡2万元现金的情况,李园园说。 作为泉城的士巾帼车队的一员,李园园平时积极参加行业和公司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勤恳、踏实是她的代名词。“这是微不足道的一件小事。”李园园笑着说,“我相信每位驾驶员,遇到这种情况都会像我这样做,我们济南的哥的姐都非常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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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兰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围绕自然资源部便民利民窗口建设标准,按照“强省会”行动、1139工作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要求,扎实做好“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改革事项。创新推出十八项便民利企举措,畅通线上线下渠道,拓宽延伸服务网点,优化提升“一窗受理”业务模式,倾力打造“兰登店小二”服务品牌…… 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实行精细化管理 几年前,二手房交易涉税业务,需要办事甲乙双方提供材料原件、复印件,分别提供给住建办理网签、税务核税、登记窗口3家单位,排3次队,时限上从受理到领证,一般需3至5个工作日。 “现在通过系统集成、数据共享,甲乙双方只需要提供身份证等原件,窗口工作人员自行采集数据、仅需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即可办理住建、税务、登记3家业务,在一个窗口、交1套资料,办结涉税业务,时限上从3至5个工作日,压缩到1至3个工作日。”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理科科长张力钧说。 二手房过户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高频事项,因涉及部门多、交易人数多、受理材料复杂等因素,一直是优化不动产登记中的一块硬骨头。为优化二手房过户业务难点,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做减法,对办理登记需要的材料进行减负,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实行精细化管理,将原来3至5天办结的83项业务,分为“立等办”“分钟办”“小时办”“三天办”4个时限层级,限时办结;抵押登记、预告登记、信息查询等高频业务,实行全程网办。 事项集成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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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4〕7913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赵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15日17时51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建德、桐庐方向 K330+800检查时发现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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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上午,在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财神庙小学的三(2)班教室里举行了一场特别的荣誉授予仪式。六里坪镇派出所的民警在现场为该班赵柄淳和李欣悦同学,颁发“拾金不昧好榜样”的荣誉证书,并奖励了学习用品。 9月13日中午,放学铃声响起后,赵柄淳和李欣悦像往常一样结伴而行,踏上了回家的路。在财神庙村卫生室附近的台阶上,一个不经意的发现,让他们的脚步停了下来。台阶上,静静地“躺”着一部较新的OPPO手机,面对这份路边的贵重物品,两位小同学没有丝毫犹豫。他们深知,失主此刻定是十分焦急。于是,他们迅速行动起来,首先尝试询问周边的人群,希望能直接找到失主,但遗憾的是,并未有人认领。面对这一情况,李欣悦同学展现出了超乎年龄的冷静与智慧,她提议将手机交至派出所,让警察叔叔帮忙寻找失主。为了表彰这种行为,派出所特意安排了进班级颁发荣誉证书的活动。 事后,当被问及感受时,赵柄淳和李欣悦的脸上洋溢着纯真的笑容,异口同声地说:“老师、父母常教导我们要乐于助人,捡到东西要拾金不昧,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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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17民初16823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1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毛水龙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郝白婷书 记 员 郝白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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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至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市监处罚〔2024〕60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至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1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8日,被处罚人杭州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杭州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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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28民终1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东,新疆弓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邵原镇便民服务中心院内五楼526室。法定代表人:宋海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建波,河南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某(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东,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苗某,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波,河南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公司)、中铁某(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公司)、原审被告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若羌县人民法院(2023)新2824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东,被上诉人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建波,被上诉人中铁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东,原审被告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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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宜兴市昌运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上城应急罚决〔2024〕第000155-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张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张某某于2024年8月22日在浙江省彭埠街道昙花路与明月桥路交叉口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警告。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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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1082民初6744号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方某某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利英二O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雪芬代书记员 董灵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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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0105民初7194号原告: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贝贝,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负责人:宋某,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倩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禹汐书 记 员 丁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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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茂名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4〕25号附件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4〕25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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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对蚌埠市怀远县瓶装液化气经营者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4年8月29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1-9号)2024年9月12日附件下载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1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2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3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4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5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6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7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8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9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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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鄂08民终1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负责人:代某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潇,女,200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峰,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系刘某潇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平,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系刘某潇之母。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玲,女,200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海,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潇、刘某峰、肖某平、陈某玲、邹某、刘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24)鄂082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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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4〕执法29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亿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东日路99号5幢A区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张龙武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WU20R8处罚事由上海亿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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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鲁1321民初6353号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沂南县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尹某春,男,成年,住山东省沂南县永兴路与汉街交汇处路南第一户。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臧庆军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杰书 记 员 郭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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